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
人人) 、 ≤200 、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 3
业务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
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
(3)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
他特定客户。
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
(2)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
划。
(1)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
理业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
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
理业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
业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其他情形。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公开募集基金
数字相关要求 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2
1、现货市场的交易协议达成后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期货市场的交易在协议达成后并不立刻交割。
第第一章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第一篇行业概览
基基金从业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数字考点总结
基基金从业《法律法规》数字考点 2024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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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
者。
5、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
(1)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
币。
(2)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6、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
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
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
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
自然人。
7、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 、
私人银行客户 指金融净资产≥600万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1)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2)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
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
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8、对冲基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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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
1、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2012年6月6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
3、1924年由200多名哈佛大学教授出资5万美元在波士顿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
共同基金的鼻祖。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
发展阶段 事件
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1997年) (1)1992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深圳市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发起设立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封闭式基金——天骥基金。
(2)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
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并
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内地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
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2)2002年10月,首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
批准筹建。
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7年)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实施
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
(2008—2014年)
(1)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实施。
(2)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 ——
第三章基金的类型 第
1、根据投资对象分类将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基金中基金、另类投资基 、
金等。 金
股票基金 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股票
债券基金 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债券
货币市场基金 仅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混合基金 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和债券投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
基金中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另类投资基金 商品基金、非上市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
2、股票基金按股票规模分类 、
(1)按市值绝对值划分:如通常将市值小于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归为小盘股,将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归为大盘
股。
(2)依据相对规模进行划分:市值排名靠后、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公司归为小盘股;市值排名靠前,
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公司为大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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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 、
应当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
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4、混合基金的类型 、
偏股型基金
①基金合同中载明有约束力的股票投资下限是60%的是偏股型基金(股票下限60%);
②不满足60%股票投资比例下限要求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比例值等于或者大于60%的是
偏股型基金(基准股票比例60%~100%)。
灵活配置型基金
实践中不同的灵活配置型基金分为基准股票比例60%~100%(含60%)、基准股票比
例30%~60%(均不含)、基准股票比例0~30%(含30%)三个三级分类。
偏债型基金
基金合同中债券投资下限等于或者大于60%,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比例值等于或者大
于70%,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保本型基金
基金名称自定义为混合基金的,基金名称中出现保本字样,基金合同载明基金管理人或者
第三方承担保本保证责任的混合基金。
避险策略型基金
基金名称自定义为混合基金的,基金合同载明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作,引
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
的混合基金。
绝对收益目标基金
基金名称自定义为混合基金的,基金合同载明基金投资运作比较宽泛,没有明确的投资方
向,没有股票、债券80%比例的最低持仓要求,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定期存款收益或者定
期存款收益基础上增加某个固定值或者某个年化固定值的混合基金。
其他混合型基金
兜底分类,在上述分类中无法明确归属,一旦某个领域或者特征的数量达到10只就从其他
混合基金中独立出来形成单独的分类。
5、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报价;而LOF的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
常1天只提供1次或几次基金参考净值报价。
6、1993年,美国的第一只ETF——标准普尔500存托仓单诞生。
7、我国第一只ETF是成立于2004年年底的上证50ETF。
8、2009年9月,我国最早的两只联接基金——华安上证180ETF联接基金和交银180治理ETF联接基金成立。
9、FOF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FOF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FOF。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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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ETF联接基金外,FOF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
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第二篇基金监管与职业道德 第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
1、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
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 个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个 。
2、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调查或者检
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3、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年 ,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年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4、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5、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入协会,应当先申请成为观察会员,自成为观察会员之日
起满1年,同时符合资产管理规模标准及合规经营标准的,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6、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数字相关要求) 、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且为实缴资本。
主要股东
(1)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最 3年没有违法记录 年 。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
例最高最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3)《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基金公司主要
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亿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
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万 ,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年 。
取得资格法定人数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
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他
(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个 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
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
理由。
(2)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以 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
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0日内日 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
理由。
7、基金管理人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等)整改
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日 解除对其采
取的有关措施。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 个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
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一样)
9、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
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个 (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并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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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且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1、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个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 个 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个 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
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1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日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日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
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
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6、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以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个 、6个月以内 个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以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加,方可召开。
18、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
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万 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万 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万 的个人。
19、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个 ,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
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五章基金职业道德(无) 第
第四篇基金运作管理 第
第16章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章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的决定。
(2)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
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基金份额的发售 、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2)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
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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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3、基金的合同生效 、
封闭式基
金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核准规模
的80%以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人以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
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
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开放式基
金
份额总额≥2亿份;
募集金额≥2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200人。
发起式基
金
(1)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4、基金募集失败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6、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起点5元,不足5元的
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7、封闭式基金赎回费用 、
(1)目前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A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比例有以下规
定: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
少于7日 不低于1.5% 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少于30日 不低于0.75%
少于3个月 不低于0.5%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2)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的(一般为C类份额)一般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归属基金财产比例的规定为:持续
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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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货币市场基金手续费较低,通常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一般地,货币市场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
于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0、巨额赎回
概念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1)出现巨额赎回时,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2)当发生巨额赎回且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信息披露
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1、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12、ETF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
(1)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2)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和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13、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上,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参考净值报价;而LOF的净值报价频率要比ETF低,通常
每1天只提供1次或几次基金净值报价。
14、自2012年起,新募集的分级基金要求设定单笔认购/申购的下限: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单笔认购/申购金额
不得低于5万元;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第20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章
1、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募集申请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
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
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上市 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
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
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
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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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公告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
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定期报告 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
全文。
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
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
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持有人大会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
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3、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
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备案。
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当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l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5、货币市场基金不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包括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
近7日年化收益率。
6、货币市场基金偏离度公告
(1)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
相关部门备案。
(2)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
(3)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4)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2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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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基金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
年度报告
(1)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五篇基金销售管理 第
第21章基金客户和销售机构 章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基金开户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年龄为18~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16周岁
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要求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才能进行开户。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
存15年。
3、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
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22章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章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
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
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3、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4、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
外。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②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
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③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④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5、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
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
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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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投资者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符
(1)金融机构
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
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
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部分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
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基
金销售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
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自然人
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
个人年均收人不低于50万元;
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
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
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
历,或者上述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
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7、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转化 、
(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
符合6-(4)或6-(5)的可以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基金销售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
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
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8、基金销售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
9、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5年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的法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期限是5年。
(2)客户身份资料应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应自交易
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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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1)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销售法规体系中,对开户资料和销售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一般规定为15年。
(2)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
计起至少保存15年。
(3)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20年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和开户资料电子化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妥善保存交易时段客户交易区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10、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20年,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11、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12、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
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3、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第23章基金客户服务(略)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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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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