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期权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期权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棕榈油期货期权 合约起草说明

一、合约标的

棕榈油期货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为棕榈油期货合约。与现货相比,商品期货标准化程度高,价格公开、 透明、连续,更适于作为期权的标的物。

二、交易代码

交易代码采用P-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涨期权)、P-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看跌期权)的格式,代码 中间的C和P分别代表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合约类型代码。如P-2109-C-6000,代表标的为2021年9月交 割的棕榈油期货、行权价格为6000元/吨的看涨期权。

三、交易单位

期权交易单位是指1手期权合约对应标的期货合约的数量,1手棕榈油期权对应1手(10吨)棕榈油期 货合约。

四、报价单位

棕榈油期权的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一致,为元(人民币)/吨。

五、最小变动价位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从已上市期权品种运行情况来看,通常 浅虚值期权合约较为活跃,其价格波动小于标的期货的1/2,设置较小的最小变动价位,有利于提高报价 精度,使期权价格能够及时、有效反映标的期货价格的变动。因此,棕榈油期权最小变动价位设计为0.5元 /吨,与标的期货最小变动价位的比例不超过1/2。

六、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是指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上涨或下跌的最大值。我所棕榈油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 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当期权价格小于停板幅度时,跌停板价格取期权合约的最小变动 价位。

七、行权方式

棕榈油期货期权是美式期权,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美式期权行权 灵活便利,可以降低期权集中到期行权对标的市场运行的影响,是国际市场商品期货期权的主流行权 方式。

八、合约月份

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棕榈油期权合约月份为  1、2、3、4、5、6、7、8、9、10、11、12月,与标的期货合约月份一致。期货合约的所有月份均有对应的期权合约, 便于每一期货合约都有可选择的期权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和策略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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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

九、行权价格

期权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 格。期权行权价格覆盖的范围应该适当宽泛,即便在期货价格波动较大时,仍然能够满足交易者对平值、 实值、虚值期权的避险需求。在一定范围内,期权的行权价格数量应当适量,数量过多会分散单一期权合 约的流动性,过少则可能导致缺乏相应合约构建策略组合。

随着期货价格的变动,到期日前的每一个交易日我所将根据上一交易日标的期货结算价上下浮动 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增挂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满足交易者多样化避险需求。

十、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棕榈油期权采用分段式行权价格间距,行权价格小 于等于5000元/吨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行权价格大于5000元/吨且小于等于10000元/吨时,行权 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价格大于10000元/吨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

十一、交易时间

棕榈油期权交易时间与标的期货交易时间一致。

十二、最后交易日与到期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为保证期权买方 (卖方)在最后交易日能够顺利行权(履约),同时保证到期日后有充裕的时间对行权(履约)获得的期货持 仓进行了结,棕榈油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设计为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 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 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 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 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 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 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 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 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 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 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 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 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 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 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 交易。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 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 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 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交易所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盘和摘盘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 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 再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盘。 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 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 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 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期权卖 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 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二条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 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 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 得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 持仓。

第三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五条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期权买方也可以取消自 动申请行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根据闭市时的期权买方持仓及其所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以 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期权能否行权:

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日

(一)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之和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否则实 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二)期权行权后期权买方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零,否则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具体 要求如下:

1.行权价格小于(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以及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当 日结算价的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2.行权价格大于(小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 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并能弥补虚值额。虚值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看涨期权的虚值额=Max (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看 跌期权的虚值额=Max (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 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 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 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 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 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 (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看跌期权结算价=Max (行权 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 动率。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 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七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Max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 价位)。

第四十八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 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 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 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 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九条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 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 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 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 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 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同阶段标的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 限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限仓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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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 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 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五十七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 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若时 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 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强行平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 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该 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的总体确定原则为先非组合持仓、后组合持仓。其中:

(1)平非组合持仓时,按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货持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 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权持仓时,按先期权卖持仓、后期权买持仓,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 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2)平组合持仓时,按组合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2.属第 五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

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 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 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二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 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 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 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十八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买(卖)委托价格为当日涨(跌)停板价,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九条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通知、执行及确认程序,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致使强 行平仓无法在当日全部完成或者延迟完成情况处理等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六十条在期权、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 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 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 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 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 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三)项异常 情况并且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理事会还可以决定采取强制 减仓紧急措施。

强制减仓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第六十二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 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 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五条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 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六条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 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 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七条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 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八条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 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  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九条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 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 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七十条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七十一条期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设计说明

棕榈油期权

附件: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设计说明

我所根据稳健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了《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共计八章76条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四章“行权和履约”,第五章“结算业务”,第六章“风险管 理”,第七章“信息管理”,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包括:

(一)期权合约

本章对期权合约的各个要素及具体的定义进行了规定。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 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 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二)交易业务

1.客户交易编码

期货、期权头寸具有紧密的市场相关性及业务联系,为统一管理期货、期权头寸,方便交易者在两类 衍生品上的组合交易,明确期货与期权业务共用同一交易编码。

2.交易指令

在期权交易中,我所提供限价指令及限价止损(盈)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 撤销或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我所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 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3.期权合约挂盘

依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市场实际情况,我所规定,新上市期货合约有成交后下一交易日挂盘相应期权 合约。以“成交”作为触发期权合约上市流程的依据,既明确了期权挂盘时间又能保证期货合约有交易,为 期权定价提供依据,符合当前期权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每日结算后,我所按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和涨跌停板范围、期权合约行权价格范围和行权价格间 距的规定增挂新期权合约。期权挂盘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证有实值、虚值和平值期权可供交易。二 是合约数量要合适。合约数量过少,交易者找不到合适的合约交易;数量过多,则会分散流动性。

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期权的理论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三)行权与履约

1.行权配对原则

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交易所收市后根据随机均匀抽取原则选择对应卖方客户进行配对。这种配 对方式随机确定起始点,然后按照固定步长均匀抽取每个期权卖方交易编码下的持仓。在此原则下,交易 所可以抽取任一天的数据对行权情况进行重演,重演结果会完全一致。这种配对方式同时兼顾了随机性 和按持仓大小的比例性,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考虑到客户的持仓占比,适应当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

2.到期自动行权方式

我所采用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的方式。在期权合约到期日,交易所将对实值额大于零的期权持仓  自动提交行权申请,除非其买方客户或会员提交取消自动申请的指令。国际主流交易所的期权执行多数  采取实值自动执行方式,我所这样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客户、经纪公司在期权到期时遗忘执行实值期权, 符合国际惯例。

(四)结算制度

1.期权结算价确定方式

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参考欧美成熟 交易所采用理论定价模型的做法,我所也以期权合约隐含波动率为基础,根据无套利原则,通过期权定价 模型计算出期权的理论价格作为结算价。

2.手续费

期权手续费分为三种:交易手续费、行权手续费、履约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是指每日交易期权应缴纳 的费用。行权手续费是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成功后,期权持仓转为期货持仓的费用。履约手续费指期权卖方 被动在行权配对后,期权持仓转为期货持仓的费用。我所在期权上市初期实行较严格的手续费标准,未来 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交易所手续费管理经验,采取手续费调整措施。

(五)风险管理

1.保证金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单腿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 合约交易单位+MAX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一期权虚值额的一半,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单腿合约保证金收取方式是国际市场传统的期权保证金收取模式,可以更好的防范市场风险,确保 新工具的安全运行。单腿合约保证金计算较为简单、结构合理、便于实现,为客户管理风险,稳步参与期权 交易提供了便利。

同时,我所已对期权组合保证金收取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市场调研。在上市初期保证市场平稳 运行的基础上,随着数据的积累,我所将适时、分步推出组合保证金优惠,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期权 市场功能的发挥。

2.涨跌停板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同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一致。

理论上,期权价格受到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变化、波动率变化和到期时间等因素影响。其中,标的期货 合约价格变化是影响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影响幅度为Delta* 期货价格变化幅度。由于深实值期权 Delta绝对值最大接近于1,期货合约对期权价格的最大影响近似于期货涨跌停板幅度。将期权合约涨跌 停板幅度设置为与标的期货合约一致,可以覆盖这一部分价格变化,并在多数情况下覆盖期权合约的价

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

格波动。

出于期权上市初期严控风险的考虑,我所将保持期权和对应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一致。当期货合 约涨跌停板调整幅度时,期权也相应变化,保证期货和期权的联动性。

3.持仓限额制度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货和期权分开限仓。将期货和期权分开限仓,对期货交易的影响较小。期 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该阶段的时间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一期货合约相应的所有行权价格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 不得超过同阶段标的期货合约买持仓限额;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同 阶段标的期货合约卖持仓限额。

在上市初期,采取相对固定的期权限仓标准比较利于客户管理持仓规模和控制风险,交易所将另行 公布上市初期限仓标准。

4.大户报告制度

期权交易沿用了期货市场大户报告制度。当客户期权持仓达到限仓的80%时,需要进行大户报告,具 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5.强制减仓制度

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同时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 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强 制减仓紧急措施。

6.强行平仓制度

期权交易设置强行平仓制度,适用情形包括:(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补足的;(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包括期权卖方因被动行权超仓);(3)因违规 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我所期权强行平仓原则基本保持与期货一致。资金不足和客户超仓时强平由系统自动执行,优先选 择持仓量最大、流动性最好的合约进行平仓,以尽快释放风险。

(六)期权信息披露制度

国内各交易所在当前期货信息披露制度中,均以保护交易者基本商业信息为基本原则。这些制度经 过多年来市场运行的实践证明和不断修改完善,在充分披露信息、保护交易者知情权,保证市场“三公”原 则方面是充分有效的。因此,在期权信息披露制度设计时,参照了现有期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充分借鉴 国际市场模式,以保护交易者商业信息为基本原则,保证期权交易信息的适度公开透明。

我所通过网站、会员服务系统及授权的信息商对期权交易行情进行公开发布,其中网站和会员服务 系统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月、每年的交易统计信息,会员排名 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具体发布内容基本与期货披露信息一致。

其中,每日会员排名为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成交量、买卖持仓量信息。在期权上市初期,活 跃月份为以双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2万手的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且看涨、看跌期权分别 统计。

棕榈油期权合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经验;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根据申请品种数量和市场情况,可以相应提高最低净资产数额。 第六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申请人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做市商在某一品种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该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取消其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十—条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 关协议自动终止,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三章做市交易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从事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无关 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将在下个月的 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第十三条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或者失去做市商资格的,自变更生效或者失去资格之日起,交易 所将限制原做市交易编码相关开仓权限;做市商应当了结相关持仓,若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应 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做市商双边报价包括下列类型:

(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参与市场竞价。

第十七条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开展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十九条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协议,履行下列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持续报价;

(二)回应报价;

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明

(三)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期货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协议约定的主力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品种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做市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若该做市合约为协议 约定的主力合约,则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四)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 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条期权合约做市商报价义务免除的规定如下: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以该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 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做市商在某期权合约上的卖出报价低于协议规定时,免除该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买入报价 义务;

(五)出现交易所认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时,交易所可以免除相应的报价义务。 报价义务免除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会员应当配合交 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为市场提供真实、有效的流动性,不得滥用做市商资 格进行频繁报撤单行为。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商资格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 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并可以对相关情况向市场进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 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

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棕榈油期权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做市商流动性提供和价格发现功能,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做市商的管 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我所 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做市商制度是全球衍生品市场为提升市场流动性而广泛采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市商通过不断向市 场提供双边报价,可以有效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交易者的交易需求。因此,境外市场普遍实施做市商 制度,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在保障期货和期权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为提高市场流动性,我所在期权和部分期货品种上实施做市商制度,并 制定了《办法》,对做市商的做市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管理,规定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做市商合 理报价,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二、制定原则

《办法》覆盖期货和期权两大做市商主体,采用“体现共性、暂略差异”的制定原则,将期货和期权做市 商的原则性、方向性等共性的管理内容予以明确,差异性、特殊性的管理内容分别在协议中具体约束。《办 法》不对期货和期权做市商进行区分,而是以不同品种的做市商提法予以体现,各品种上的做市商分别管 理。《办法》从资格管理、做市交易、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为做市交易的开展提供制度 支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3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做市交易”,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包括:

(一)总则

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做市商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做市商主要义务是为 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做市商的主要作用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 等服务。

(二)做市商主体

《办法》中规定做市商是指经我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货、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非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期权做市商资格的,应当以期货公司客户的方式申请做市商。

(三)做市商协议

鉴于做市商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做市商协议约束,《办法》中规定做市商资格的获得以签署协议为 准。协议签署后,申请机构才正式获得做市商资格,做市商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我所将根据

《办法》和协议对做市商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四)做市规则 1.资格申请

根据《办法》,我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向我所提交相 关申请材料,经我所批准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成为做市商。

2.资格取消

为确保做市商合法合规开展做市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做市服务,《办法》中规定我所具有取消做市 商资格的权利。做市商资格取消包括取消某品种做市商资格情形和取消全部品种做市商资格情形。若做 市商申请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为维持市场流动性,申请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我所。

3.做市商的义务

做市商的义务是向市场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办法》规定做市商履行持续报价、回应报价义务,并对 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

4.做市商的权利

《办法》规定,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协议约定的权利。 5.做市商的保护

做市商在承担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在获取价差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潜在的市场风险。《办法》规定了 豁免做市商部分或者全部合约相关报价义务的情形。

6.做市商的评价

我所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并可以对相关情况向市场进行公布。

(五)做市商管理

1.做市交易编码管理

《办法》规定,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从事做市交易,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 无关的其他交易。

2.做市商持仓管理

做市商履行义务时可能由于被动成交造成持仓较大的问题,若按照普通客户持仓限制进行管理,有 可能影响做市商的义务完成情况。因此,做市商持仓限额可以适当增加。《办法》规定,因履行做市义务需 要,做市商可以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3.频繁报撤单管理

为避免做市商获得频繁报撤豁免后予以滥用,《办法》规定,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不得 滥用做市商资格进行频繁报撤单行为。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 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证 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 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 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 权限。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 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 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 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 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 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 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 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 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 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 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 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开户机构可以不对其进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 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开户机构可以不再对其 进行资金评估。

开户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得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 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自动获得交易所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可以不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 条进行重复评估。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机构为以下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 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一)符合《证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交易者;

(二)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再通过其他开户机构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 客户;

(三)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 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第三章适当性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实施 方案,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对客户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并在交易权限开通或者关闭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备相应交易编码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客观介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

棕榈油期权合约及规则设计说明

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产品特征,了解客户的期货交易基础知识水平,严格验证客户资金、交易经历和仿 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核客户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 户资料。

第十三条开户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辅导,督促客户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持续开展客户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规性管理。

第十四条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档案,严格为客户保密。

第十五条开户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 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交易者应当如实提交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 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交易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 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交易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社 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协议的,应当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业务介绍资格的公司协助办理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手 续的,应当与该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该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 复核。

第二十—条交易所对开户机构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户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 提供客户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实施。

附件: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设计说明

附件:

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设计说明

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交易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 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基本原则

《办法》旨在通过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和制度上深化交易者教育,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 发展,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开户机构应审慎评估,将适当的产品提 供给适合的客户;二是交易者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并遵守“买卖自负”原则。

二、交易者适当性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4章,共2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第三章“适当性制度的实施”,第 四章“附则”。主要规定包括:

(一)总体要求

规定了办法的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 制度。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 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开户机构应当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 权限。

(二)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1.资金要求

资金水平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办法》规定,交易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应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2.知识水平要求

交易者在参与交易之前,应该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3.交易经历要求

交易者在参与交易之前,应当熟悉了解相关业务流程,具备交易所认可的交易经历。交易所认可境内 交易场所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仿真交易经历及境内外交易场所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 衍生品真实交易经历,同时设置了相应的交易日数或笔数的要求。其中仿真交易须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 20笔以上,真实交易经历须近三年内达到10笔及以上。

棕榈油期权合       设计

4.合规诚信等其他要求

交易者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 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个人客户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位客户应具 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5.适当性评估互认

开户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已通过适当性评估获得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 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自动获得交易所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不需要重复适当性评估;其他 情况下,已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在交易所申请开通交易编 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开户机构可以不对其期货知识、交易经历进行评估,若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交 易所资金要求的,还可不对其进行可用资金余额的评估,但仍需要对合规诚信等内容进行评估。

6.适当性评估豁免

可以豁免适当性评估的客户范围包括符合《证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交易者、具 有较长期交易经验的客户、二次开户客户以及做市商和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开户 机构可以不对上述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基础知识、可用资金余额、交易经历的评估,但仍需要对合规诚信等 内容进行评估。

(三)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第一应建立并持续完善适当性业务流程并具备相关岗位;第二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 风险,客观介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产品特征,了解客户的期货交易 基础知识水平,严格验证客户资金、交易经历和仿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  力,审核客户开户资料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并在交易权限开通或者关闭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 备相应交易编码及其变更情况;第三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档案,严格为客户保密,同时 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交易者应当如实提交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 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交易所对开户机构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开户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客户交 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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