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白糖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1手(10吨)白糖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与白糖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其后月份在标的 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5000手(单边)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挂牌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以白糖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  间距挂出5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5个虚值期权。 行权价格≤3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 30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 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
 行权方式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 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SR—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SR—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白糖期权合约月份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1手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1 元 / 吨
涨跌停板幅度与棉花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其后月份在标的 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5000手(单边)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挂牌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11:30,下午13:30- 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以棉花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 间距挂出6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6个虚值期权。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10000元/吨<行权价格≤2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行权价格>20000元/吨, 行权价格间距为400元/吨
 行权方式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 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CF-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CF-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棉花期权合约月份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PTA 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精对苯二甲酸(PTA)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1手PTA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与PTA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其后月份在标的 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10000手(单边)之后  的第二个交易日挂牌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以PTA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  间距挂出6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6个虚值期权。 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 50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行权价格>10000元/吨,行 权价格间距为200元/吨
 行权方式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 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TA-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TA-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甲醇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甲醇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1手甲醇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与甲醇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其后月份在标的 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10000手(单边)之后  的第二个交易日挂牌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以甲醇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格  间距挂出6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6个虚值期权。 行权价格≤25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5元/吨; 250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 价格间距为100元/吨
 行权方式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 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MA-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MA-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粕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菜籽粕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1手菜籽粕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与菜籽粕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标的期货合约中的连续两个近月,其后月份在标的 期货合约结算后持仓量达到5000手(单边)之后的 第二个交易日挂牌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 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3个交易日,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日期
到期日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以菜籽粕期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行权价  格间距挂出6个实值期权、1个平值期权和6个虚   值期权。行权价格≤25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   为25元/吨;250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 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 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
 行权方式美式。买方可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提交行权申请;买方可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交行 权申请、放弃申请
交易代码看涨期权:RM-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RM-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上市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                 

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8年3月13日郑 商发〔2018〕46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白糖期货1909合约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 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  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 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 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 码以及上市交易所。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 对象。

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称为期货期权。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约定 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约定 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以“一手” 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  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 小值。

第十二条 期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 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期货期权的合约月份是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 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挂牌期权合约的合约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 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行权价格的数量和间距 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 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 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物交易代码、合约月份、 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等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 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期货交易的相关 规定申请。

第二十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 合约、询价频率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交易所对市场的询价进行管理,当市场询价出现异常时,交 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 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 合理询价。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二十三条期权合约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 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 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适用期货交易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权交易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和套利指令的每次 最大下单数量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 行调整。

期权套利指令须附加指令属性。指令属性包括立即成交剩余 指令自动撤销、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等。

第二十六条 期权套利指令包括:

(一)买入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 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二)卖出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 同到期日、同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三)买入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 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四)卖出宽跨式套利,是指同时卖出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物、 同到期日、较高行权价格看涨期权和较低行权价格看跌期权。

集合竞价期间,交易所不接受套利指令。 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牌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月份期权合约的挂牌时间在合约中载明;

(二)新挂牌期权合约包括一个平值、若干个实值和虚值期 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根据标的物每日结算价格,

确定平值期权的行权价格。实值、虚值期权合约数量小于合约载 明数量的,增挂新的行权价格期权合约;

(四)期权合约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或 者接近于)标的物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期权合约。当两个相邻 行权价格均值等于标的物结算价格时,取价格较高的作为平值期 权行权价格;实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低于(高于)平值期权行权 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虚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高于(低于) 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期权合约数量相同、方向 相反的相同期权合约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相同期权是指标的 物、类型、月份、到期日和行权价格相同的期权合约。

行权是指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 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 持仓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 方式。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二十九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 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有权提出行权或放 弃申请。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权卖方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或 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

期权买方提出行权申请的,交易所按照投机、套利、套保的  顺序选择卖方持仓配对。同一持仓属性,按持仓时间最长原则选择。

交易所可以对到期日行权申请和放弃申请的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期货期权的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 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卖 持仓;期货期权的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 标的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标的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二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 权持仓。

第三十三条 到期日结算时,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行权或放 弃申请的期权持仓,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 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物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 行权;

(三)其他期权持仓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期货期权的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 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客户资金不足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符合本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条件但资金不足的,会员应代 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申请。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

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六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期权买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权利金;期权 买方平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期权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收取权利金;期权卖方平仓时, 按照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交易所根据权利金收付情况调整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

第三十八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 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 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 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交 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 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 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期权和期货持仓 自动确认为备兑期权套利持仓,包括备兑看涨期权套利和备兑看 跌期权套利。

备兑看涨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涨期权卖持仓,同时持有相同 数量的标的期货买持仓;备兑看跌期权套利是指持有看跌期权卖 持仓,同时持有相同数量的标的期货卖持仓。

第四十一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物结算价一行权价格,0);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一标的物结算价,0);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 算价。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 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物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二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 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 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货期权卖方交易保 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 合约交易保证金一期权合约虚值额的一半;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 合约交易保证金的一半。

其中:

看涨期权合约虚值额=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合约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一行权价格,0) x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四十五条卖出跨式或宽跨式套利,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卖出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较大者加上另一部位权 利金。

第四十六条 备兑期权套利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权利金与 标的期货交易保证金之和。

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期货期权的涨跌停 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 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停板的比例;

(二)跌停板价格= 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一标的 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跌停板的比例,期权 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当某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 只有涨(跌)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涨(跌)停板 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有卖出(买入)申报立即成交、 但未打开涨(跌)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 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 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 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 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单边市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 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五十条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全天暂停交易的,期权最后交易日、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五十一条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 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二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 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 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三条 期权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 期权持仓量之和、买入看跌期权与卖出看涨期权持仓量之和分 别计算。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投机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 的限仓标准。期权合约的限仓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 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 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 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 应提供材料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出现以下情形的, 交易所按照流动性和释放资金量最大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补足, 且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其他强行平仓的情形、原则和程序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 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 方式等,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 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 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 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 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每月期权 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 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二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 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 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 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 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等。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主 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 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 德尔塔(Delta) 、 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最近月份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品种套期保值额度及持仓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德尔塔(Delta)  是指期权价格的 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 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四条 每周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 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 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周末结 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 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五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 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 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月末结 算价、成交量、成交额、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 上月末持仓量之差)和行权量。

第六十六条 每年期权交易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 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 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六十七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 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 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在期 权相关业务中,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 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4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9年5月30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5月31

日〔2019〕39号公告发布,自2019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期货交易,维护交易者合法 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 易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期权合约和特定品种期货合约交易实行适当性 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 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交易者应当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市场及产品 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 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对期货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 受能力,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交易编码实行权限管理。开户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交易编码后, 应当选择开通相应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开户机构为单位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单位客户应当符合以下 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 规则;

(二)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 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 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 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 上的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 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 交记录(以下简称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三)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 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 制度;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 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 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户机构为个人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 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时,个人客户应当符合以下 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交易基础知识,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三)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且2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 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 内具有10笔及以上的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 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三年内具有10笔及以 上的认可境外成交记录;

(四)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前连续5个交易 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 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和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 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 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交易所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 开户机构可以不对其进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六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评估;前述品种的资金要求不低于本办法第五条 第三项、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开户机构可以不再对其进行资金 评估。

开户机构应当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已通过 适当性评估获得交易所某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 机构可以自动获得交易所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可以不对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重复评估。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 户机构为以下客户参与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申请开立交易 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

(二)已开通实行适当性制度的某一品种交易权限,再通过 其他开户机构开通该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

(三)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 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四)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第三章适当性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 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 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  流程,对客户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  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交易权限开通或者关闭后3个交易日内向交  易所报备相应交易编码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 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客观 介绍期货交易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产 品特征,了解客户的期货交易基础知识水平,严格验证客户资金、 交易经历和仿真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 能力,审核客户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

第十三条开户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辅导,督促客户遵守期货 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

持续开展客户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规性管理。

第十四条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妥善保管客户资料档案,严格 为客户保密。

第十五条 开户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 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交易者应当如实提交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材 料等开户资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要求。

第十七条 交易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 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 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交易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当途 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协议的, 应当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业务介绍资格的公司协 助办理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限申请手续的,应当与该公司建立业 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该公司的 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对开户机构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情况进 行检查。

开户机构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客户交易编码或者交易权 限申请材料等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阻碍 和拒绝。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 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做市商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月7

日〔2019〕1号公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做市商交易, 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  易规则》,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期货、期权品种的 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交易及相关活动,交易所、 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 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 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 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签署后,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某一 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在协议约定期限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 约定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在所

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做市商放弃某品种做市商资格,应提前一个月向交易 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 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 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相应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三章做市交易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交易, 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交易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

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原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开仓。相关持仓 了结后,应当及时注销。

对做市商在期权品种做市专用交易编码中同一合约的双向持 仓,交易所在结算时自动对冲。

第十三条做市商失去某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及时将其相应做 市交易编码下相关持仓了结。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的, 不得开仓并应当及时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下列类型:

(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 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五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 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六条做市商双边报价均以限价方式申报。

做市商在期权品种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进行申报,在期货品 种上通过双边报价指令或买卖两边的限价指令进行申报。

同一做市商下达同一合约新的双边报价指令后,未成交的原 双边报价指令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做市商持仓限额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持仓 限额。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 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十九条做市商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

第二十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货品种做 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货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所有 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做市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 该期货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做市期货品种的主力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

除做市商对所有做市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权品种 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自动免除做市商在所有 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做市商可以申请免除 当日相应月份所有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单边市时,自动免除做市商对该期 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四)虚值期权合约的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自动免除做 市商对该期权合约的报价义务;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 享受相应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 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五条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交易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 理机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 级等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 并可以公布相关评价情况。

第二十八条做市商在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 代表人、做市交易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以及财务 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自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 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交易情况, 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条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 运行以及经营、资信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 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7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23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9日

(2018〕66号发布,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套期保值业务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套期保值功 能,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套期保值持仓额 度实行审批制。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使用阶段,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 份(本办法指期货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5个日历日)套 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本办法指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6 个日历日至合约最后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按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审批方向,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买入套 期保值持仓额度和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买入套期保值持仓额 度可以用于建立期货合约买方向、看涨期权合约买方向、看跌期 权合约卖方向的套期保值持仓;卖出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可以用于 建立期货合约卖方向、看涨期权合约卖方向、看跌期权合约买方 向的套期保值持仓。

第三条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 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 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委托境外 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应当委托其境外经 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可以电子方式或纸质 方式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申请及相关材料。

以电子方式提交套期保值申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根据客户 申报的材料,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非  期货公司会员直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信息。 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纸质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应由会员保存完 整,以备交易所抽查审核。

第五条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必须具 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经营资格。

第六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 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 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 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 范围的文件;

(二)企业近两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 保值目标、预期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期 货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5个日历日之前的交易日提出,逾期 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和客户可

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 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 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 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 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 报的数量。

第十条交易所自收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 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 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 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并根据企业性质向交易所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

(二)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 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加工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加工订单;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二)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 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三)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 ( 合 同 ) 。

贸易及其他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卖出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 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

(二)买入套保需提供本次保值额度所对应的购销计划 ( 合 同 ) 。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会员或 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 保值期货合约交割月前二个月第20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5个日历日之间的交易日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套期保 值持仓额度的申请。

交易所在申请截止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集中审批,并按下列 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

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 及期权合约整体持仓情况、可供交割商品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库存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 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

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 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四章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四条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和客户,可通过交易 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也可通过对历史投机持仓确认的方 式建立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五条 期权行权时,期权套期保值持仓转化为相应的期货 套期保值持仓。

第十六条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含该 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 措施。

第五章套期保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 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 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有权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 货、期货及期权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 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利用套期保 值额度,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 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 保值持仓额度、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强制减仓的,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 进行减仓。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 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不受理其套期保值 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并按照《郑州商品交 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一                 

-套利交易管理办法_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2017年2月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通讯会议修改,2017年3月7日

郑商发〔2017〕68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  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从事套利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

第三条套利交易分为期货套利、期权套利和期货与期权套利。

期货套利包括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非期货 公司会员、客户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合约月份进行数量相等、买 卖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方式。跨品种套利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在不同期货品种合约间进行数量相等、买卖方向相反的期货 交易方式。

适用跨品种套利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的方式适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 权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于期货与期权套利,结算时由交易所自动确认。对 于其他套利方式,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可以通过对历史持仓确 认的方式建立套利持仓,也可以通过套利指令直接建立套利持仓。

期权合约及主要业务规则

第五条套利持仓实行限仓制度。对于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 会员、客户所拥有的一般月份或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投机持仓与套 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同期期货合约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 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限仓标准。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所拥有的交割月份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交割 月投机持仓限仓标准。

对于期权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按单边计算 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与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期权合约 投机持仓限仓标准的2倍,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相应投机持仓 限仓标准。

第六条 某合约的套利持仓平仓后,另一合约对应的套利持仓 自动调整为投机持仓。

第七条 期货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单边收取,按照套利持仓组 合内交易保证金较高的合约收取。

期权套利、期货与期权套利持仓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郑州 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套利持仓平仓时,先返还套利持仓的交易保证金,再收取未 平仓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利指令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和套利持仓 之和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 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 可以强行平仓。

第十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存在欺诈、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告、 通报批评、暂停开仓、强行平仓等监管措施,并按照《郑州商品 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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