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二醇(Mono Ethylene Glycol,简称EG)又名“甘醇
乙二醇(Mono Ethylene Glycol,简称EG)又名“甘醇”,乙二醇分子式: C₂H₆O2, 常温下为无色、无臭、有甜味的粘稠液体,比重约为1.11。乙二醇是一 种重要的石油化工基础有机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酯纤维(涤纶)、聚酯薄膜、聚 酯工程塑料、防冻剂等,同时也用于生产润滑剂、增塑剂、水力制动用液体、非离 子表面活性剂、乙二醇醚、炸药、涂料、油墨等,用途非常广泛。从全球范围来看, 聚酯产品(包括涤纶、包装树脂、聚酯薄膜及其他)约占乙二醇消费量的90%; 在我国,超过74%的乙二醇被用于生产涤纶等聚酯纤维。
图 表 1 : 乙 二 醇 图表2:乙二醇的球棍模型图
图 表 3 : 乙 二 醇 产 业 链
当前,乙二醇工业生产路线大致分为两种:乙烯法和煤基合成气草酸酯法, 其中乙烯法根据乙烯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石脑油裂解制乙烯、乙烷裂解制乙 烯(石油伴生气、页岩气)和MTO 法制甲醇再制取乙烯,而合成气草酸酯法多用 于中国,绝大部分厂家采用煤制合成气,少数厂家提纯电石炉尾气中的CO 作为 合成气。其生产流程见图4、图5。
图表4:乙烯法生产乙二醇的工艺流程
图表5:合成气生产乙二醇的工艺流程
方法 | 生产原料 优点 | 缺点 | ||
油头 | 石脑油炼化制取乙烯世界范围内应用较 广,产能最多 | 乙烯氧化的选择性低,EO水合能耗较 高、耗水量大、副产物较多,建设周期 长、资金投入大,石脑油路线受制于原料石油的价格 | ||
乙烷(伴生气、页岩 中东地区原料乙烷 气)裂解制乙烯 易得且成本低廉 | ||||
MTO-煤、天然气制甲 醇,催化裂化制乙烯 | 技术成熟 | 甲醇端投资成本较高,原料端成本难 以控制、原料供应存在限制、副产物多 | ||
煤头 | 煤基合成气(CO、H₂) 电石炉尾气提纯CO | 流程短、中间环节少、原料来源广泛且 价格低廉,产品质量 不断优化 | 环境负荷大、煤化工被列为四大重污 染领域之一,装置前期投入巨大 | |
煤基合成气(CO、H₂) | 反应器大型化能耗略低,水耗大大降低 | 工业化投产尚需时日 |
2019年我国乙二醇总产能达到1116.2万吨,产量为739.18万吨,是世 界生产大国之 一 ,按照产能计算,我国占世界总产能的26%左右, 2009-2019年的产量年均增长率约15.6%。其中,我国乙烯法路线(包括石脑 油法和MTO 法),制乙二醇产能为627万吨,占总产能的56.18%,煤基合 成气草酸酯法制乙二醇产能占比为43.82%。
图表7:2009-2019年我国乙二醇产能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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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区分布上来看,江苏、浙江和上海为乙二醇产能大省,其次是华北、 华中地区,这与下游聚酯产能分布集中情况较为接近。新疆、内蒙古和山西等 地富煤配套煤化工项目,也有一些乙二醇项目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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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乙二醇产量和产能分布大体一致,国内产量排名靠前的省份依次是: 浙江、江苏、广东、福建、上海、天津、河南、内蒙古。
长期以来,乙二醇装置集中在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近年来,随着我 国煤基合成气制乙二醇技术的推广,民营企业产能占比不断增加,截至2019 年年底,产能占比最大的是中国石化,产能为330万吨,占全国总产能的 28 .4%;中国石油和中海油产能分别为77万吨和84万吨,占全国总产能的 6.62%和7.22%;其他地方国企、私营企业及合资企业的生产能力为672万吨, 约占总产能的57.8%。
图表10:2017年国内乙二醇生产企业
集团 | 生产企业 | 产能(万吨) | 生产工艺 |
中石化 | 中石化扬子石化 | 26 | 乙烯法 |
中石化扬子巴斯夫 | 32 | 乙烯法 | |
中石化上海石化 | 61 | 乙烯法 | |
中石化镇海炼化 | 65 | 乙烯法 | |
中石化燕山石化 | 6 | 乙烯法 | |
中石化天津石化 | 4 | 乙烯法 | |
中石化茂名石化 | 12 | 乙烯法 | |
中石化中沙天津 | 36 | 乙烯法 | |
中石化武汉石化 | 28 | 乙烯法 | |
中石化福建联合 | 40 | 乙烯法 | |
中石化湖北化肥 | 20 | 煤制 | |
中石油 | 中石油抚顺石化 | 4 | 乙烯法 |
中石油吉林石化 | 11 | 乙烯法 | |
中石油辽阳石化 | 20 | 乙烯法 | |
中石油独山子石化 | 6 | 乙烯法 | |
中石油四川石化 | 36 | 乙烯法 | |
其他乙烯法 | 中海壳牌 | 84 | 乙烯法 |
辽宁华锦 | 20 | 乙烯法 | |
富德能源 | 50 | 乙烯法 | |
三江化工 | 38 | 乙烯法 | |
远东联 | 45 | 乙烯法 | |
煤制 | 通辽金煤 | 30 | 煤制 |
河南煤业 | 100 | 煤制 | |
华鲁恒升 | 55 | 煤制 | |
新疆天业 | 85 | 煤制 | |
新杭能源 | 30 | 煤制 | |
淮化集团 | 10 | 煤制 | |
阳煤集团 | 62 | 煤制 | |
荣信化工 | 40 | 煤制 | |
安徽红四方 | 30 | 煤制 | |
黔西煤化工 | 30 | 煤制 | |
新疆天盈 | 15 | 煤制 | |
内蒙古易高 | 12 | 煤制 | |
利华益 | 20 | 煤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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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最大的乙二醇消费市场。近年来,我国乙二醇的消费量也不断增 加,2009年我国乙二醇的表观消费量为765.94万吨,2019年增加到1732.71 万吨,年平均增长率为8.7%。
其中,聚酯为乙二醇最重要的下游领域。聚酯领域的产品主要为涤纶长丝、 涤纶短纤、聚酯切片(包括纤维级切片、瓶用切片和薄膜切片),聚酯需求占到乙 二醇总需求量的94%。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聚酯生产国。截至2019年 底,我国聚酯生产能力达到约5908万吨/年,产能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浙江、 江苏、福建三省份,另外上海、广东等省市也有分布,少量分布在中西部的四川、 安徽、河南等地。
其他下游领域来看,不饱和树脂需求占到2.22 %,防冻液需求占到1.5%, 聚氨酯及其他需求占到2.3%。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 对防冻液的需求有所提升,乙二醇作为防冻液主要原料,保持着稳定的可续增 长,但近两年汽车消费市场出现停滞,其相关产品发展明显放缓。不饱和树脂等 领域亦面临环保及需求放缓等压力,年内产量出现收缩。
从下游消费地域来看,乙二醇的消费主要集中于江浙沪以及闽等东部沿海 地区。从消费结构来看,乙二醇90%用于生产聚酯产品,江苏、浙江两省是我国 聚酯企业最集中的地区,也是乙二醇消费量最大的地区:2019年,浙江和江苏 两省的乙二醇消费量分别为864.6万吨和674万吨,占全国总消费量的比例分 别为44%和35%,两省合计消费占比约80.0%。除江浙等地外,福建、广东等东 南沿海地区也聚集了一定规模的聚酯产业,是我国乙二醇消费第二大地区,占我 国消费总量的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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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直都是全球纺织业的重要生产基地,但是目前中国的乙二醇还是依 靠进口在支撑需求,虽然整体上看有些缓慢下行的趋势,但中国乙二醇整体进口 依赖度长期维持在60%以上。2019年中国乙二醇进口量994.7万吨,进口依存 度57 . 4%。
■ MEG进口量 — MEG 出口量 —— MEG 进口依存度(右轴) 数据来源:卓创资讯
中国乙二醇的进口量主要来源于是沙特阿拉伯、中国台湾、加拿大、新加 坡和韩国,其中沙特阿拉伯是中国乙二醇的主要进口来源地,常年占进口总量 的45%左右。
图表13:2017年我国乙二醇进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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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乙二醇的产销区域相对集中,国内现货贸易流向也相对简单、清 晰。尽管江浙地区的乙二醇产能最大,占全国的30%;但与消费量相比(江 浙地区乙二醇消费占全国的80%),因此,江浙地区的乙二醇除了部分来自国 内华北、西北、东北和西南地区的货源,仍有很大的缺口需要依靠进口来补充。 2019年江苏和浙江地区乙二醇进口量约731万吨,占国内进口总量的73%; 福建、广东等地的乙二醇因产能相对不足,约有86万吨的进口量补充;西北、 华北、西南、东北地区的乙二醇产量、进口量及消费量均很少,由于当地下游 消费相对不足,以上地区大多为净流出地区,其富余的乙二醇主要流向华东和 华南地区,供当地聚酯工厂使用。
图表14:2019年乙二醇进口分省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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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影响乙二醇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
乙二醇是化纤行业的主要原料,其价格影响因素众多,上下游产品的价格、 生产企业开工率、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等均会影响乙二醇的价格波动。受上
述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乙二醇现货市场年内价格波动幅度非常大,2008年受
金融危机蔓延的影响,乙二醇价格波幅高达265%,即使在其他普通年份,乙二 醇的现货价格波幅也比较大:2009年价格波幅达到102.7%,2010-2019年分 别为60.9%、26.8%、44.5%、33.1%、34.5%、94.2%、88.1%、46.6%、72.6%、 44.8%。
全球乙二醇的终端原材料为原油、页岩气、石油气、煤炭,均属于能源类 商品,因此能源价格的涨跌对乙二醇有较大影响力。其中,油头乙二醇的产能 产量占比最大,所以从原材料角度分析,原油价格对乙二醇的影响相对更大。 原油价格上涨,通过生产成本等途径传导至乙二醇市场,使得价格上涨;原油 价格下跌,将影响乙二醇商家及下游厂家价格预期,或出现销货困难,或出现 采购意愿下滑,价格倾向于走弱。
(二)行业中游的影响
乙二醇行业中游主要是乙二醇装备投产、产能释放、装备检修等供应因素。 加上我国乙二醇进口依赖程度较高,进口量以及港口库存对乙二醇的价格影响 较大。其中,一方面,受制于我国“缺油少气多煤”的能源格局,我国大力推 广煤制乙二醇装置,近几年国内煤制乙二醇产能不断增加,未来我国供应将更 为宽松,限制乙二醇市场上涨幅度。另一方面,国内港口乙二醇库存比较低时, 有时会对乙二醇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乙二醇的市场价格同样也会随着下游需求的变化而波动。国内90%以上 的乙二醇需求来自聚酯行业,其中主要74%用于生产聚酯纤维,用于纺织行业。 聚酯行业的景气度与国内消费和外贸需求直接相关。当国内经济周期性上行, 消费增长加快,或是纺织品出口市场景气度上升时,聚酯行业快速发展,对原 料乙二醇的需求增长,将促进乙二醇市场价格上升,反之,当经济进入下行周期, 消费水平下降,或是纺织业出口景气度转弱时,聚酯行业开工率下滑,对原材 料乙二醇的需求减弱,下游行业需求减弱而上游供应充足时市场价格将下降。
乙二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 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乙二醇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合约交易保证金(%)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期间,若该期间内某 日的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120,000手,则自该日起该合约 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直至该月第十四个交易日。自交割月前 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若该期间内某日的上一交易 日结算时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80,000手,则自该日起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按照合约价值的20%收取,直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乙二醇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合约出现连续停 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
乙二醇合约连续停板时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一个停板 | 第二个停板 | 第三个停板 | |
涨跌停板 | P | P+3% | P+5% |
交易保证金 | M | M1=MAX[P+5%,M] | MAX[P+7%,M] |
注:M、M1 分别为第一个停板和第二个停板当日的交易保证金水平,P 为第一个停板当日的涨 跌停板幅度;若第一个停板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盘后第1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 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第一个停板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 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 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 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 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 N+3 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 N+3 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 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 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a)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b)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c)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d)限制出金; (e) 限期平仓; (f) 强行平仓;
(g) 在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 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
乙二醇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 持仓限额为0。
单位:手
品种 | 一般规定 | 特别规定 | ||||||
时间段 | 合约单边持仓量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时间段 | 合约单边持仓量 | 非期货公 司会员 | 客户 | |
乙二醇 | 合约上市 至交割月 份前一个 月第十四 个交易日 | 单边持仓量≤80,000 | 8000 | 交割月份 前一个月 第一个交 易日至该 月第十四 个交易日 | 单边持仓量>120,000 | 3000(维持该标 准,直至该月第 十四个交易日) | ||
单边持仓量 >80,000 | 单边持仓量 ×10% |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3000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该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 单边持仓量 >80,000 | 1000(维持该标 准,直至该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 | ||||
交割月份 | 1000 | 一 | 一 |
(四)其他风控制度
乙二醇期货合约适用于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 管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常规风控制度,交易所将力求全方 位、多维度防范及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一)一般规定
第1条乙二醇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 一次性交割。乙二醇期货合约可以实行保税交割。以保税标准仓单参与期转 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本部分相关规定执行。以完税标准仓单参 与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 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2条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 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 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3条乙二醇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
第4条乙二醇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也可以分为保 税标准仓单和完税标准仓单。
第5条除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外,乙二醇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6条乙二醇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 易所制定并公布;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5元/吨 ·天;无损耗费。
第7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部分未规定的,适用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部分对保税标准仓单有 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8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
金。
第9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 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 收商品入库。
第10条乙二醇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
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 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 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11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 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 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费用由货 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12条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 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13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 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 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14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 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15条乙二醇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最后1个 交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16条乙二醇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 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 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17条乙二醇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 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 (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 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 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 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 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18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 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 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b) 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 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 ·天。
第19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 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 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 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 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b) 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 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 ·天。
第20条 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 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 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 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 ·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21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 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 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22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部分第21条规定进行赔 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割月 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处理:
(a) 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 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b) 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 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23条 当厂库发生本部分第21条、第22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 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 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24条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 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四)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26条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滚动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27条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 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 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 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 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五)保税期转现
第28条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 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 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29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 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 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 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划入交易所帐户。
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保税升贴水=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 割仓库的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第30条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 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31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 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32条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 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 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 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 一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一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 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33条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 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34条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 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 予以公布。
(六)保税交割结算
第35条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分别按照《大连商品交易 所交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六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及非 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36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 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 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 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 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一次性交割的卖方应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 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滚动交割的卖方应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 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一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 一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 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 种。
第37条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38条一次性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滚动交割的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公布。
(七)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39条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 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 过程。
第40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41条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 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 费用。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42条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 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 清单保持一致。
乙二醇交割包括期货转现货交割(以下简称期转现)和一次性交割以及滚 动交割三种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业务部分》对保税交割具体流 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1.期转现交割
期转现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 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 换。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 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采用标准仓单 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 当日内予以审批,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 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 收取。
图表18:标准仓单期转现流程表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申请日 11:30之前 | 买卖双方提出期转现申请。 | 标准仓单期转现提出申请时需交齐货 款、仓单。 |
批准日 结算时 | 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 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 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 员,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 交付买方会员。 | 平仓记入持仓量,不记入结算价和交易量。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 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
注: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2.一次性交割
一次性交割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
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图表19:一次性交割流程表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最后交易日 闭市后 | 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 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 自然人不允许交割;同一客户号买卖 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按交割结算价 给予平仓。 |
最后交易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 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 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 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
EG FUTURES TRADING MANUAL 乙二醇期货交易手册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配对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 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 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则 和步骤(详见交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进行交割配对。 |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闭市前 | 买方补足全额货款 | |
最后交割日 闭市后 | 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 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 80%付给卖方会员。 | 配对后,会员可以在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 网站的“数据服务/统计数据”中查询对 应的《交割配对表》。当天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 发生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
最后交割日后 第7个交易日内 | 卖方向买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获得20%的尾款。 | 卖方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 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
注: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3.滚动交割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 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 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配对日 交易时间 | 买卖方进行申报。 | 申报卖方须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 卖持仓;申报买方须持有交割月单向 买持仓。 |
配对日 收市时 | 对有效买卖申报意向进行确认 并平仓。 | 如果申报客户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意向 时,或客户有双向持仓时(包括同一客户 码在其他会员处持仓),申报意向无效;当卖方意向小于买方意向时,按意向申报 时间先后选取等于卖方意向的买方意向成交;当卖方意向大于买方意向时,全部 买方意向成交,差额部分按最久持仓原则 选择买方持仓成交。滚动交割记入持仓量、 不受持仓限额限制、不计入成交量。 |
配对日 结算时 | 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滚动交割的交 割结算价并计算平仓盈亏;买方 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 买卖方可在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网站的 “数据服务/统计数据”中查询对应的《交割配对表》;将配对卖方的保证金进行返 还。 |
交收日(配对日后第 二个交易日)结算时 | 买方须在收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结清。 | 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 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滚动交 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 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交易所交 割管理办法中的对交割违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
注: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
期货转现货 | 滚动交割 | 一次性交割 | |
办理时间 | 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 月份前1个月的倒数第 3个交易日(含当日) | 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至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 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 |
配对时间 | 在可办理时间内以买卖 双方协商的日期为准 | 卖方提出滚动交割申请 当 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 易日闭市后 |
配对原则 | 买卖双方协商 | “卖方优先”、“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 持仓优先” | 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 交割管理办法》第64条 |
结算价格 | 买卖双方协议价 | 配对日结算价 | 交割结算价(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 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 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 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 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 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 平均价。) |
主要特点 | 双方协商进行,分为非 标准仓单期转现和标准 仓单期转现。 | 卖方优先原则:符合条 件的卖方提出申请后保 证当天配对成功,被配 对买方要按期付款。 |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交易 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 持有者进行交割。 |
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江苏、浙江、 上海等地仓库为基准交割仓库,福建、广东等地区为非基准交割仓库。升贴水 设置为0元/吨。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由交易所另行公布,详见交易所网站。
1.乙二醇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 制定并公布。
2.乙二醇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5元/吨 ·天。
3.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 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 取。交易所通过会员确认货主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 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
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 乙二醇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2、3、4、5、6、7、8、9、10、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倒数第4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 EG001-2018)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EG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F/DCE EG001-201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乙二醇质量指标。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4649工业用乙二醇
3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4649及其引用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技术要求
表1:乙二醇交割质量指标
序号 | 项 目 | 指标 |
1 | 外观 | 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
2 | 乙二醇,w/% | ≥99.9 |
3 | 二乙二醇,w/% | ≤0.050 |
4 | 1,2丁二醇,w/% | ≤0.01 |
5 | 碳酸乙烯酯,w/9% | ≤0.005 |
6 | 色度(铂-钴)/号 加热前加盐酸加热后 | ≤5 ≤20 |
7 | 密度(20℃)(g/cm³) | 1.1128~1.1138 |
8 | 沸程(在0℃,0.10133MPa)初馏点/℃干点/℃ | ≥196.0 ≤199.0 |
9 | 水分,w/% | ≤0.08 |
10 | 酸度(以乙酸计)/(mg/kg) | ≤10 |
11 | 铁含量/(mg/kg) | ≤0.10 |
12 | 灰分/(mg/kg) | ≤10 |
13 | 醛含量(以甲醛计)/(mg/kg) | ≤8.0 |
14 | 紫外透光率/% 220nm275nm 350nm | ≥75 ≥92 ≥99 |
15 | 氯离子/(mg/kg) | ≤0.5 |
5.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5.1试样的采取按GB/T 6678和 GB/T6680 执行。
5.2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4649执行。
6.贮存
乙二醇应贮存在铝制或不锈钢容器,或具有环氧乙烷等特殊内涂层的容器 中。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容器的密闭性。
7.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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