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说明
合理的风险控制制度是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有效发挥市场功能的重要保证。根据《大
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充分借鉴国内成熟期货品
种的风险控制设计方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对焦煤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
制度、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异常情况处理、风险警示
制度等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除以下特别说明的情况,焦煤期货
其他交易风险控制措施将参照我所现行做法执行。
一、焦煤期货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原则
1、保证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原则
期货市场是风险分散和转移的市场,但是期货市场本身也蕴含了巨大的风险,从各个
环节识别期货市场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的规则制度管理风险,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是
确保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市场风险控制制度是期货市场管理风险的基本手段,我所
以确保市场平稳运行为首要原则,设计焦煤期货的风险控制制度。
2、促进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原则
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的两大基本市场功能,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坚实基础,
任何制度和规则的设计都应在确保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坚持促进品种功能有效发挥的
原则。焦煤期货定位于没有焦煤来源的独立焦化厂,同时考虑到部分钢厂的需求,为了确
保市场功能的发挥,焦煤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了焦煤品种的上述特点,在严格控
制临近交割月风险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流动性,便于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能够保证市
场功能的发挥。
3、充分借鉴成熟品种设计原则
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过实际市
场运行检验,证明对我国期货市场是有效的,与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因此,
新品种的风险控制制度设计可以充分借鉴成熟品种的设计方案。
在我国已有的上市品种中,玉米和焦炭的设计对焦煤设计具有参考意义。玉米和焦炭
是目前品种中表观消费量超过亿吨的品种,玉米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与焦煤相似,焦炭
是焦煤直接下游产品,参考玉米和焦炭的设计方案,结合焦煤品种自身特点设计焦煤期货
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保持品种设计的连续性,同时利用成熟品种的设计方案提高焦煤期
货设计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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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涨跌停板制度设计
1、每日价格最大波动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目前,焦煤的现货贸易报价一般以周价格为主,日价格报价较为少见,这给研究焦煤现
货价格日间波动频率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我们选取考尔煤炭电子交易市场的焦煤日交易价
格的波动幅度作为替代参考。考尔电子市场焦煤品种2009年6月开始上市交易,我们选取样
本区间为2009年6月24日至2011年7月31日,共394个样本数据。假设Pn为当日价格,Pn-1为前
一日价格,每日波动幅度为Rn=(Pn-Pn-1)/Pn-1,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如表7.1和表7.2所示。
在样本区间上,考尔电子市场焦煤品种在正向和负向上的最大波动幅度分别为5.39%和
-5.15%,波动幅度绝对值97%不超过4%,其中有85.2%的波动幅度绝对值低于2%。因此,
根据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设置的原则,可以设置焦煤期货的涨跌停板为4%。
表7.1 考尔电子市场焦煤品种日交易价格波动统计特征
数据来源:天津考尔电子市场
表7.2 考尔电子市场焦煤品种日交易价格波动绝对值统计
数据来源:天津考尔电子市场
样本数 最大值 最小值 均值 标准差
209 5.39% -5.16% 0.000653 0.01651
波动范围
百分比
>4%
3.0%
(3%,4%]
3.8%
(2%,3%]
6.6%
[0,2%]
84.3%
2、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方法与焦炭期货相同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 分钟内出现只有
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
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当焦煤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幅
度与焦炭期货相同,见表7.3。
表7.3 焦煤期货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状况 涨跌停板幅度
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1个停板
第2个停板
第3个停板
4%
6%
8%
5%
8%
10%
焦煤期货合约制度设计说明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COKING COAL FUTURES
出现第一个停板当天的交易保证金维持在5%,其后第一个交易日的停板幅度调整至
6%,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8%收取,若出现第二个停板,则其后第二个交易日的停板幅
度调整至8%,保证金按照合约价值的10%收取。根据焦炭期货运行情况看,上述停板幅度
设置能够保证触板的概率较低,可以有效释放市场风险,同时保证金水平可以保证市场安
全运行,因此,焦煤期货采用上述设置可以保证品种稳健运行。
3、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的多种风险控制手段
当焦煤期货出现连续同方向三个停板时,风险控制手段沿用焦炭期货的处理办法。当
焦煤期货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和随后的两个交易日(分别记为第N 个交易日、第N+1个交易
日、第N+2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3天达到同
方向涨跌停板),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
N+3个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个交易日的涨跌停
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
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在第N+3个交易日,交易所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
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
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进行强制减仓。
说明:当出现连续三个停板行情时,交易所未必进行强制减仓,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
断决定。如果第三个停板出现在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则直接进入交割;如果第三个停
板出现在交割月倒数第二个交易日,则交割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继续按照前一日停板幅度和
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此举使规则体系更加完备,并且通过保留交割通道来充分照顾投资
者利益。除此之外,交易所根据情况采取提高保证金、暂停开新仓、调整停板幅度、限制
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多种手段,也可在第三个停板日收市后采取强制减仓。
三、交易保证金制度设计
交易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不同的合约月份、不同的持仓
规模和交割合约的不同阶段,最低保证金设置水平都有所区别,可以有效保证不同情况下
保证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焦煤期货的保证金设置方法沿用我所已有品种的习惯做法。
1、一般月份最低交易保证金设置为合约价值的5%
一般月份最低保证金应至少可以抵御一个停板所带来的风险,目前,我所各品种最低
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其涨跌停板幅度的1.25 倍,即对涨跌停板4%的品种,一般月份保证金
水平设为5%。根据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保证金收取习惯,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向客户收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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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比例是在交易所收取的基础上增加3%左右。如果交易所设置焦煤期货一般合约保证金为
5%,会员可能向客户追加收取至8%,足以抵御4%的每日价格波动。因此,我们将焦炭期
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确定为5%。
2、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量调整最低交易保证金水平
根据焦炭和玉米期货持仓量与保证金水平的设置关系,表4给出了焦煤期货保证金随持
仓变化的收取方法。
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品种合约交易保证金随持仓变化设置没有固定的原则,一般方法
是考虑品种每年表观消费量与持仓基数乘合约规模的比值来确定,国内已上市的品种,上
述比值的变化范围较大,在2-14之间,其中豆油和棕榈油较低,在2左右,焦炭最高,在14
左右。焦煤近3年的平均表观消费量约为1.5亿吨,按照焦煤炼焦的煤焦比以及焦炭的持仓规
模和焦煤期货的合约规模计算,焦煤的单月持仓基数可确定为25万手。
为了控制焦煤期货的运行风险,焦煤持仓基数尽量从严设置,在已有上市品种中可以
参照焦炭和玉米期货,主要理由如下:首先,焦煤是焦炭的上游原料,二者存在紧密联
系,设置思路应尽量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焦煤可以作为其他炼焦煤的替代套保品种,
因此,应遵循大品种的思路设计焦煤,尽量与焦炭保持一致。其次,焦煤与玉米表观消费
量非常接近,历史价格水平相当,平均而言,玉米价格比焦煤价格高出大约400-600元/吨,
因此,焦煤可以采取与玉米相同的持仓基数设置。按照玉米持仓基数150万吨,玉米和焦煤
的交易单位分别为10吨和60吨计算,焦煤的持仓基数应按比例设置应为25万手,这一标准
与焦炭的持仓基数相同。参照郑商所甲醇持仓保证金不再按照持仓量梯度变化的设计方
案,焦煤的持仓保证金仅设置两个梯度变化,超过25万手后,统一设定为7%,可以满足风
险控制的需求。
3、临近交割期时,交易所根据不同时间段调整交割月合约保证金
焦煤品种临近交割月的保证金梯度设计参照我所已有品种的设置方法:焦煤期货合约
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开始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即
提高至合约价值的10%;焦煤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合约交易保证金提高至合约价值的
20%,用以抵偿客户或会员可能因交割违约而须支付的5%违约金、以及在征购、竞卖中可
能发生的溢、折价损失,如表7.5。
表7.4 焦煤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保证金收取标准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N) 交易保证金比例
N≤25万手
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5%
合约价值的7%
焦煤期货合约制度设计说明62
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COKING COAL FUTURES
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相关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比例,办法另行公布。
持仓限额比例=基数×系数N
基数: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比例的基准水平为25%。
系数N:数值基准为1,交易所可以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具体情况对系数进行调整。
4、对于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按照规定交易
保证金比例中的较大值收取。
四、投机头寸限仓制度设计
1.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
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2.焦煤期货沿用我所已有品种做法,实行限仓制度:焦煤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超过某
一规模前,期货公司会员焦煤合约持仓不受限制,超过某一规模后,按照市场总持仓量的一
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煤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
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
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7.5 焦煤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7.6 不同时期焦煤期货限仓比例持仓限额
注:N为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系数。
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时间段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合约一般月份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
单边持仓量
25%×N
25%×N
25%×N
≥8万手
5000手
1500手
500手
5000手
1500手
500手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比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合约价值的20%焦煤期货合约制度设计说明
(1)期货公司持仓限额设定为8万手
焦煤期货公司持仓限额参照焦炭设计,焦炭期货公司持仓限额5万手,每手100吨,换
算成焦煤约为8万手。将焦煤的设置与焦炭对应,即可以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便于企业对
其他炼焦煤煤种进行套期保值,同时便于在焦炭和焦煤两个品种间进行套利交易。
(2)期货公司持仓限额比例设定为25%
为了防范系统风险的发生,当持仓总量超过一定数额后,期货公司的持仓比例也需要有
一定的限制。目前,我所已上市品种对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比例统一采用25%,从实际
运行的情况看,期货公司持仓比例达到这一限额的情况较少,因此,焦煤沿用这一设置。
(3)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采取分阶段阶梯式限仓,交割月份、交割月前一个
月份和一般月份限仓数额分别为500手、1500手和5000手。
焦煤期货参考已有品种的设计,在合约运行的不同阶段,对非期货会员和客户采取阶
梯式限仓,既可以满足产业客户套期保值的需求,又能在临近交割月份时,严格控制合约
持仓,有效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首先,交割月份持仓限额针对中等规模钢厂、独立焦化厂的交割需求设计。我国自备
焦化厂的钢厂有60家左右,焦炭平均产能为284万吨/年,以此为中等规模计算,每年消费炼
焦煤约369万吨,其中焦煤和肥煤占50%以上,约185万吨,在市场上非定向采购的占
20-30%,按照20%计算,每月需对外采购15万吨焦煤+肥煤,其中有3万吨可以从期货市场
采购,相当于500手期货合约标的。另外,我国独立焦化厂大约有840家,平均产能为41万
吨,以此为中等规模计算,每年消费炼焦煤约53万吨,其中焦煤和肥煤占50%左右,约27万
吨,因市场化采购比例接近100%,每月需采购焦煤+肥煤2.22万吨,相当于370手期货合约
标的。为满足产业客户最大交割需求,将交割月份限仓设为500手。
然后,一般月份限仓额度主要考虑大型钢厂每月炼焦煤的消费总量。60余家自备焦化
厂的钢厂多是大型钢厂,平均每月消耗30.77万吨炼焦煤,无论是定向渠道采购还是非定向
渠道采购,这些炼焦煤均为市场化定价,都有规避风险的需求,如果折算为期货标的相当
于5128手合约,取整后为5000手。
最后,参照焦炭、甲醇合约,焦煤合约交割月、交割月前一月限仓额度比例为1:3,则
交割月前一月限仓为1500手。
63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COKING COAL FUTURES
5.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额度,超过持仓限额
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为了鼓励期货公司会员,在市场未达到某一规模
时,对其不限仓,当市场达到某一规模之上时,对其按比例限仓,而且对其焦煤合约超仓
的头寸,不执行强行平仓,只是限制其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一个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
交易所可以指定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对该客户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合约持仓中
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 会员或客户
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
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持仓报告的水平。
会员和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客户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
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期货公司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
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客
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合计达到报告界
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负责报送该客户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户报告制度”有关规定。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或资金
不足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1)会员结
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2)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量超
出其限仓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焦炭、焦煤以外品种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3)因违
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4)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
数倍的(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6)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
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
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
的开仓交易。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强行平仓制度”有关规定。
64焦煤期货合约制度设计说明
七、异常情况处理制度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
急措施化解风险:(1)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
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
产生重大影响;(3)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
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4)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况。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宣布进入异
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
的除外。具体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异常情况处理”有关规定。
八、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
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具体参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风险警示制度”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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