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内容
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内容
跨境融
资风险
加权余
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 1 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还款期限在 1 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
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 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 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 1。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计算方
法
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 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 1 计算。
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
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
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
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跨境融
资风险
加权余
额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1)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
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 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 0.8。
(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管理分
工
央行对 27 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国有 6 大行、3 家政策性银行、12 家股份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以及汇丰银行中国、花旗银
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管局对企业和除 27 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不纳入
跨境融
资风险
加权余
额的计
算
(1)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
(2)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
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
(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
产生的对外负债。
(4)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5)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6)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逆周期
调控措
施
(1)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采取征
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3)央行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行为纳入 MPA 考核,对情节严重的,央行还可视情况向其征收定向风险准备金。
其它
(1)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央行和国家外管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2)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
(3)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
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4)企业融入外汇资金如有实际需要,可结汇使用。企业融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
和自贸区的产业宏观调控方向。
(5)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管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
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央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
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 5 年。
(6)金融机构首次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前,应计算本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和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并将计算的详细过程报送
央行和外管局。如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上限额,则金融机构可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融资合同。
(7)金融机构应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执行前,向央行和外管局报送资本金额、跨境融资合同信息,并在提款后按规定报送本外币跨境
收入信息,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后报送本外币跨境支出信息。如经审计的资本,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
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8)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本外币跨境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央行和外管局。所有跨境融资
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 5 年。
(9)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用于补充资本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符合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方向。经国家外管局批准,金融机构融入外汇
资金可结汇使用。
指标体系(括号内为分值)
传染性风险压力测试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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