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连续交易细则
连续交易细则要点交易时间“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中所称的“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集合竞价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日盘将不再进行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作为该交易日的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结算日盘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出金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办理出金业务以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附录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金锭注册商标及包装标准二、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储运费用四、上海期货交易所银锭注册商标及包装标准五、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指定交割仓库六、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储运费用七、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白银指定质检机构
上一篇
期货限仓制度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