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豆粕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 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 金比例。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 | 合约交易保证金(%) |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10% |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 合约价值的20% |
交易所可根据合约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二)涨跌停板制度
豆粕合约交割月份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交 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当合约出现连续停板时,交 易所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
豆粕合约连续停板时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一个停板 | 第二个停板 第三个停板 | |
涨跌停板 | P | P+3% P+5% |
交易保证金 | M | M1=MAX[P+5%,M]MAX[P+7%,M] |
注:M 、M1分别为第一个停板和第二个停板当日的交易保证金水平,P为第一个停板当日的涨跌 停板幅度;若第一个停板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盘后第1个交易日,则该合约上市挂盘当日交易保证金 标准视为该合约第一个停板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某期货合约在第N+2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 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N+2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 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第N+3个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第N+3 个交易日该合约按第N+2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 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 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a) 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 (b)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c) 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d) 限制出金; (e) 限期平仓 (f) 强行平仓;
(g) 在第N+2 个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
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
(三)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 寸的最大数额。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四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 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品种 | 合约单边持仓规模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豆粕 | 单边持仓≤40,000 | 80,000 | 40,000 |
单边持仓>40,000 | 单边持仓×20% | 单边持仓×10% |
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 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
单位:手
品种 | 时间段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豆粕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 交易日起 | 15,000 | 7,500 |
交割月份 | 5,000 | 2,500 |
(四)其他风控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适用于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 制度、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常规风控制度,交易所将力求全方 位、多维度防范及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一)豆粕期货交割主要条款
1.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2.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交割仓库提交以下材料:
① 豆粕的生产厂家;
② 豆粕生产日期;
③ 产品检验员;
④ 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
⑤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3.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 有效长 度为1075mm-1225mm 。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 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4.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二)豆粕期货交割费用
1.豆粕交割手续费:1元/吨
2.仓储及损耗费:0.5元/吨 ·天 3.豆粕检验费:3元/吨
4.豆粕的出、入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三)豆粕期货交割程序
1.豆粕的交割方式有:期货转现货、滚动交割、一次性交割。 2.豆粕交割流程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
Soybean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
期货转现货流程表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申请日 11:30之前 | 买卖双方提出期转现申请,并提交 《期转现申请表》、现货买卖协 议、相关货款证明,相关的标准仓 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 明 。 | 标准仓单期转现提出申请时需交齐货款、仓单。标准 仓单期转现收取交割手续费,当日审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收取交易手续费,三日内审批。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月倒数第三个交易 日(含当日)。 |
申请日 收市后 | 对合格的买卖申请方的对应持仓按协议价格予以平仓。 |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 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 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货款、货物的 | ||
划转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标 | ||
批准日 | 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 | 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
结算后 | 付由交易所办理,在批准日结算 后,向卖方支付货款,向买方开具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 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
注:流程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滚动交割流程表
(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配对日 交易时间 | 买卖方进行申报。 | 申报卖方须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申报买方 须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 |
配对日 收市时 | 对有效买卖申报意向进行确认并 平仓。 | 如果申报客户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意向时,或客户有双 向持仓时(包括同一客户码在其他会员处持仓),申报意向无效;当卖方意向小于买方意向时,按意向申报时 间先后取等于卖方意向的买方意向成交;当卖方意向大 于买方意向时,全部买方意向成交差额部分按最久持仓 原则选择买方持仓成交。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 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不计入成交量。 |
配对日 结算时 | 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滚动交割的交 割结算价并计算平仓盈亏;买方 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货款。 | 买卖方可在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网站的“数据服务/统计数据”中查询对应的《交割配对表》;将配对卖方的保 证金进行返还。 |
交收日(配对 日后第二个交 易日)结算时 | 买方须在收市前补足全额货款;结算后,交易所给未违约买方开 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 增值税发票的规定,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中 的有关规定处理;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交易所交割 细则中的对交割违约的相关规定处理。 |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最后交易日)
时间 | 流程 | 注意事项 |
最后交易日 结算后 | 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对 未平仓合约进行配对。 | 自然人不允许交割;同一客户码买卖持仓相对应部 分的持仓按交割结算价给予平仓;配对后,会员可以在会员服务系统和本所网站的“数据服务/统计 数据”中查询对应的《交割配对表》。 |
最后交割日 15时前 | 买方补足全额货款;卖方交齐对 应的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 | 卖方根据《交割配对表》提供的买客户名称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所盘上交易的商品的价格是含税 价,包装物价格也是含税价格。 |
最后交割日 15时 | 交易所进行仓单分配,将未发生违 约的买卖双方的货款和标准仓单进 行转移。 | 当天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发生违约 的按本交易所交割细则中的对交割违约的相关规定 处理。 |
最后交割日 15时后 | 未违约买方持结算部开具的货款收据到交割部领取《仓单持有凭 证》;未违约且已交对应增值税发 票的卖方收到全额货款。 | 卖方未交增值税发票的按本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相关 规定处理。 |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3.一次性交割
(1)定义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 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 算价计算。
(2)交割流程
(3)注意事项
① 交易所上市品种均可采用一次性交割。
②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 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③ 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 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 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
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
日期 | 时段 | 买方 | 卖方 | 交易所 | |
最后交易日 | 闭市后 | 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标准仓单提交日) | 闭市前 | 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 | |||
闭市后 | 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 ||||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 易日(配对日) | 闭市前 | 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 向申报。 | |||
闭市后 | 配对结果确定后, 买方应当在配对日 后1个交易日内,按 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 包括购货单位名 称、地址、纳税人 登记号、金额等信 息通知卖方。 | 配对后7日内提交增 值税专用发票 | 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 等信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 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 | ||
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 易日(交收日) | 闭市前 | 补齐与其交割月 份合约持仓相对 应的差额货款 | |||
闭市后 | 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 单持有凭证》 |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制细则》
4.交割形式的比较
期货转现货 | 滚动交割(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 滚动交割(最后交易日) | |
办理时间 | 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 份前1个月的倒数第3个交 易日(含当日) | 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 |
配对时间 | 在可办理时间内以买卖双 方协商的日期为准 | 卖方提出滚动交割申请当日 |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 |
配对原则 | 买卖双方协商 | “卖方优先”、“申报交割意向的 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 仓优先” | “最少配对数”原则 |
结算价格 | 买卖双方协议价 | 配对日结算价 | 交割结算价 |
主要特点 | 双方协商进行,分为非标 准仓单期转现和标准仓单 期转现。 | 卖方优先原则:符合条件的卖方提 出申请后保证当天配对成功,被配 对买方要按期付款。 |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配 对,交易所集中办理 交割。 |
注: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AN COMMoom o NCHAA0
(四)厂库、仓库交割仓单运转方式
大商所的豆粕标准仓单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根据签发仓库的不同性质, 目前豆粕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1.厂库、仓库仓单流程
标准仓单对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提现后,客户 如需在同一仓库再次生成标准仓单,不需再办理交割预报,但必须重新检验。
2.运转方式:
注册仓单:买方将购买豆粕的款项和相关费用付给油厂,油厂向卖方出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交易所核实保函等项目后予以注册。
领取仓单:进行交割时,卖方交付仓单和增值税发票,并领取货款,买方 交付货款并领取仓单。
注销仓单:仓单持有者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注销手续,确定提货油厂,领取 《提货通知单》。
提取货物: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天内(含当日)到厂库提 货,厂库按照规定组织出库。(具体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注意: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 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
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
交易品种 | 豆粕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3,5,7,8,9,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l1:30,下午13:30~15:00 以及交易所公布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M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F/DCE D001-200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包装、运输和贮存。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 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符合GB/T19541-2004 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19541-2004 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 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色。
4.2夹杂物:应符合GB/T19541-2004 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 | 水分(%) | 粗蛋白质(%) | 粗纤维(%) | 粗灰分(%) | 尿素酶活性 (以氨态氮计) [mg/(min ·g)] |
标准品 | ≤13.0 | ≥43.0 | ≤7.0 | ≤7.0 | ≤0.3 |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卫生标准:应符合GB/T19541-2004 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豆油、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应符 合GB/T19541-2004 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附加说明
6.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